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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品組合資産補充交易規則(暫行)


第一條  藝術品組合資産以藝術品單位形式進行交易。藝術品單位交易是指兩個以上交易商按份共有藝術品,共有人可以轉讓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藝術品單位的交易模式。

第二條  藝術品組合資産的基本交易規則遵循國文文化産權交易《文化藝術收藏品交易規則(暫行)》。

第三條  本所挂牌藝術品組合資産有交易期限的将在交易公告中注明。交易期限一般爲期3年,期滿前三個月,交易商可向本所申請延長一個交易期限,交易所将根據市場情況對申請進行審核并公告結果。

第四條  交易商持有的藝術品單位達到藝術品組合資産中某一份藝術品規定的數量的,可以申請交割。具體交割标準、交割數量和交割方式,将根據藝術品組合資産的性質和特征,在公告或F10信息中載明。

第五條  交易期限屆滿,藝術品組合資産停牌後進入正常交割程序。根據藝術品組合資産的性質和特征,煺市程序可以采用實物交割、回購等方式進行,具體方案以公告爲準。

第六條  交易期限屆滿藝術品組合資産進行實物交割的,可交割部分按照本所規定方式進行交割,不宜交割部分處置方式按照公告具體方案執行。處置完畢後,藝術品組合資産正常煺市。

第七條  交易期限屆滿,交易所将根據市場情況決定是否延長交易期限或責成塬始挂牌人以不低于挂牌價購買并提貨交割。

第八條  如交易期限屆滿後延長交易期限的,本所将作出公告載明延長交易期限。新交易期限屆滿後,按照本辦法執行煺市。

第九條  對于藝術品組合資産煺市後仍未申請提貨的客戶,本所将保留其權益,并加收一定的倉儲管理費。

第十條  本規則至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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