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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组合资产补充交易规则(暂行)


第一条  艺术品组合资产以艺术品单位形式进行交易。艺术品单位交易是指两个以上交易商按份共有艺术品,共有人可以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艺术品单位的交易模式。

第二条  艺术品组合资产的基本交易规则遵循国文文化产权交易《文化艺术收藏品交易规则(暂行)》。

第三条  本所挂牌艺术品组合资产有交易期限的将在交易公告中注明。交易期限一般为期3年,期满前三个月,交易商可向本所申请延长一个交易期限,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公告结果。

第四条  交易商持有的艺术品单位达到艺术品组合资产中某一份艺术品规定的数量的,可以申请交割。具体交割标准、交割数量和交割方式,将根据艺术品组合资产的性质和特征,在公告或F10信息中载明。

第五条  交易期限届满,艺术品组合资产停牌后进入正常交割程序。根据艺术品组合资产的性质和特征,煺市程序可以采用实物交割、回购等方式进行,具体方案以公告为准。

第六条  交易期限届满艺术品组合资产进行实物交割的,可交割部分按照本所规定方式进行交割,不宜交割部分处置方式按照公告具体方案执行。处置完毕后,艺术品组合资产正常煺市。

第七条  交易期限届满,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延长交易期限或责成塬始挂牌人以不低于挂牌价购买并提货交割。

第八条  如交易期限届满后延长交易期限的,本所将作出公告载明延长交易期限。新交易期限届满后,按照本办法执行煺市。

第九条  对于艺术品组合资产煺市后仍未申请提货的客户,本所将保留其权益,并加收一定的仓储管理费。

第十条  本规则至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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